成都市融侨望云物业于2024年4月25日向业主微信通知下达文件——《RQWY(2024)012号》,文件内容关于收取停车费一项事宜(文件详情见附件)。
现反应问题如下:
融侨望云物业收取业主停车费,单方主张不承担进场车辆保管责任,此项格式条款依自《民法典》哪项法条?是否具有效力?
诉求如下:
1.请相关部门问责融侨望云物业。
2.取消此项“霸王条款”。
3.取消后,请融侨望云物业向业主作出官方答复
4.融侨望云公司内部如何处理此次事项以及问责相关责任人的全部流程向业主公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调查:关于您反映的问题,街道、社区已督促物业公司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和服务。融侨望云小区于2023年建成交房,入住业主10多户,地下停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目前正在出售中,物业公司根据《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拟定了小区停车收费标准:15分钟以内免费,起价5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七条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项中有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包括车辆保管服务。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26日11:10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87618775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