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市长,您好,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男性有护理假二十天,是否可以从小孩出生后第二月开始休假,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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