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
本人购买了成都市高新区新川地区人才房,享受了人才优惠,但是在2023年由于职业变动导致有8个月时间没有入职缴纳单位社保,在2023年9月再次重新购买单位社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退还人才优惠吗?
购房合同条款中写的是: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两年内,买受人购买其他住房或者因工作变动离开项目所在地的,应当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即返还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载明的优惠购房款。
那如果我没有离开项目所在地,只是因为公司裁员、倒闭缘故导致社保中断,这种情况包含在内吗?
另外,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项目所在地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的,才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若因买受人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提供协助义务,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导致买受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无法办理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因此提出退房或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条款中写明需在项目所在地连续工资并缴纳社保两年,那我从第二次入职缴纳社保开始算,两年之后,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这种情况允许吗?
此条款没有考虑到当时口罩时期很多公司倒闭,以及工作变动情况,导致会出现社保断缴的情况,希望能给出相关补充条款或适当放宽政策。
您好!您的诉求已转交责任单位核实和处理。待责任单位办理完毕后,我们将对您的诉求进行正式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咨询人才安居政策的相关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规定:“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保2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28日9时48分与您联系,并做出解释。如有需要,您可拨打公园城市局房产处电话:028-8533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