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构成,是底薪+绩效,公司说生育津贴按照 158 天,发放底薪,也没有 30 天母乳假。
想了解:1、四川省规定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全公司的平均工资吗?还是平均社保基数?或者能不能公司按照我的社保基数和平均工资发放?2、公司不批准 30 天,合法吗?
您好!您的诉求已转交责任单位核实和处理。待责任单位办理完毕后,我们将对您的诉求进行正式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等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28日13时04分联系并告知您。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联系,您咨询的生育津贴相关问题,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这一次生育时是双胞胎或多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建议您咨询劳动相关部门。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29日10点54分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