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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冻结本人
wang56769
2024-04-23 13:53:51
已回复

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339号

本人于2024年3月26日11时24分,在本人未出庭情况下收到12368中江县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的(2024)川0623执34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且本人微信、支付宝、名下所有银行卡(包括社保卡)遭到冻结,迄今为止未接到任何通知,2024年4月23本人名下银行卡收到工资5966.2,用于日常生活,法院银行卡冻结情况未得到解除,致使无法生活。
现本人提出投诉内容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人与原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为互联网合同,且本人签订互联网借款合同地点在青海省,且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未告知本人出庭的情况下直接对本人进行判决执行,本人将合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签订及履行合同均在青海省进行,应当由原告向本人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人与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属于德阳市中江县管辖,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本人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名下银行卡及社保卡。
4.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没有约定纠纷由仲裁委裁定,更没签过补充协议,所以庆阳仲裁委的裁定无效,应当合理驳回。 (2024)川0623执339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回复时间:2024-04-23 14:40:05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04-24 09: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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