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是否现行有效?
您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于1996年10月14日,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先后在1997年、2004年经过两次修正。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了第20条“违规土葬可强制执行”相关规定,改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暂未修订。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