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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违建问题
张文律师2022
2024-04-22 0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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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峨山镇名山路南段28号88幢3号房屋产权人,违法建设已经1年多,至今没有拆除。


执法局以6个月诉讼期限未过为由,拒不拆除,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原文:《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分析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规划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有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行为,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申请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依然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时间:2024-05-10 1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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