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个劳动法相关问题,问了周边人都各自说法不一样。想求一个官方的回复,谢谢!
我于2023年2月21日于四川省第二中医院肺穿刺活检确诊为肺癌,后于2023年4月3日在四川华西天府医院手术,术后病理结果及分期为右肺下叶腺癌,中期,后一直服用靶向药治疗至今(医生说至少要吃药两年)。
我修病假的时间段:从2023年3月30日入院到2023年5月16日止。
请问本人目前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中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以下摘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略
(二)、略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答: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已就您咨询的事宜通过电话向您作了政策解释。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