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4月21日 将车辆嘉南路上,由于本人不在现场,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人车辆拖走,并给予150元处罚, 现对以下问题质疑:
1。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 ,道路安全法的管理主体按照道路安全法,第5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认为处罚权的主体不应该是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该是交警部门。
2.第二我缴纳罚款后,去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把我的车拖放到的停车场取车,停车场管理员强行索要处罚决定书,本来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我本人只有唯一一份,不交给管理员,无法开车离开停车场,被迫把自己的处罚决定书给管理员才将车开走。
3.本人虽然违法 ,但是对于本人未在现场时 下现场执法人员是否为处罚决定书的签字执法人员存在质疑,缴纳罚款时叫他们工作人员提供执法人员是否为签字人员的依据 无法提供。
本人诉求:需要回答相关问题,1.并且把我的处罚决定书,给我归还一份本人的, 2.提供执法记录仪 两位执法人员和执行我车辆违法的视频或者照片,能确认是该签字的两位有执法资格人员对我进行的处罚。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反映车辆被拖离相关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反映车辆被拖离并被处以罚款等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4月21日,嘉陵区车辆违停联合治理工作组执法人员在城区巡查,发现您的车辆违章停放,且驾驶员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喊话劝离,但无人应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的《关于调整违停10分钟驶离不处罚措施不适用范围的通告》相关法规,依法对您的车辆进行了拖离处置。
经核实,违章车辆停车场管理员未收取当事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银行,一份存档。如本人有需要,可前往违章处理室进行复印,如对违章有异议,可前往违章处理室查询录像和监控。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南充市嘉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