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燃气费上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我局立即联系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该司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因您户燃气表在户内,前期抄表未入户,估抄不准确,偏差部分下次计费补足即可。同时分析对比往年同期及年用平均气量,未发现明显异常。建议您户再观察使用,若对表具计量存疑,建议向有关部门核实处理,为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我局市政股,电话:0830-2758225。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