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吃人的合同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贪腐 求助】吃人的合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heyeya  2024-04-20 17:27 已回复

前后找了各个相关部门到目前民事诉讼,均未解决问题,职务部门踢皮球,包括最后的公平公正防线-法院;请问怎么办?

  1. 问题:物业费究竟是按照2.3缴费,还是4.5缴费?

  2. 背景:2019年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商品房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新村路99号,并在购房当日签订了各种销售称政府部门”备案“的制式合同,各种所谓的”制式合同“成为了后来矛盾暴发的因果;

  3. 过程:这几年中间咨询过“市长信箱”,求助过“街道办”“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温江区人民法院”,过程中推动过4次“业委会成立”未成功,研究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因各方阻力未落地;

  4. 市长信箱,见附件一,告知:经查阅“东原阅墅”项目方案,住宅建筑为非独门独户独院,不符合别墅定义。即我们房屋并非”别墅“住宅类型;

  5. ”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附件二,回函告知:其仅是走一套备案程序,仅对几项有所要求的情况不予备案,告知并不对合同内容合规性进行审查,并不具有对买卖合同中”虚构别墅和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让我们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6. “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见附件三,回函告知:”商品房销售管理职责不在本局“在提供了原备案合同后,认为该合同使用的“别墅”词语仅为区分“东原逸墅”其他类型房屋所作定义,而非特指该商品房要符合国家建筑管理部门规定的“别墅”定义,并且该情形连同物管费的问题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7. “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见附件四

    1. 第9页:法院认为物业可以自定义为“别墅楼栋”,但国家相关部门在2019年就颁布了“禁墅令”,法院称为自定义,预售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一,出现了禁止出现售卖的房屋类型,其二,也并不符合别墅定义,如果任何都可以自定义,那以谁为准?其三,房产证目前记录的房屋类型也为住宅,并非“别墅”,按法院这个逻辑,房产证上面的房屋类型是不是登记错误;

    2. 第9页,法院称认为交纳了相应物业服务费。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 4.50 元/平方米/月 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然而,这个标准在业主收房时并不知晓4.5元有代表的是什么,只是说必须要交,就交了,且在庭审中也反馈业主理解为1年的物业费用,在入住后,发现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在反馈服务严重不足无果后,通过查各种签订合同,发现同小区两种收费标准且去调取政府部门备案的《东原逸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现小区服务类型为多层住宅,且均为4.5元/㎡的标准,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而在庭审中,物业方承认主动降低收费标准,那为何不是一视同仁,就因为补充各种难以理解的协议,且此协议是物业方自定义的协议,就否定了“上位合同协议”,法院还无视不提“上位协议”,直接各个矛盾合同中挑取最有利于物业方的文字,串联为“自洽逻辑”罔顾事实依据;

        最后,当时在售楼部封闭空间签署相关协议,有一种“迫不得已”的意味,这属于法律上的“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温江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告知业主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完全没有考虑这一点;

        作为预售房购房者、未曾有居住体验的消费者,我们是无法做到提前预警的,做到随时录音的(包括接房的时候,开发商承诺因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代为承担2个月的物业费,不再承认有承诺2个月物业费,只承认1个月,房屋漏水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其次,签署的协议完全不对等,同一个小区,两种收费标准,如果法院以形式上的合同约定优先,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整个小区都是以4.5元定价,且是酬金制,而法院并没有关注物业差异化收费收取2.3元/㎡的继续的客观现实,同一小区,同一服务,不影响我们应该缴纳4.5元的事实,这个事实作为一个有意“模糊”的地带,被法院模糊了。

        温江法院在裁判实践中,只关注协议是否履行的事实,但模糊了协议效力审查的问题,不对协议内容合理性实质审查,这就导致了各个合同内容,存在逻辑矛盾,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温江法院依然认可,公平公正原则在哪里? 只关注形式合法有效,不关注限制范围合不合理,权责不对等完全不顾,在实际物业履行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义务未达标,可履行性存在争议;

        明明不合理,但是没办法诉说,好像已经没有合规、符合流程、走得通的途径可以解决,是不是机制的设计是有问题呢?从最开始想以成立业委会来解决这个问题,因街道办和洋房业主、物业的各种动作停滞不前;到对簿公堂,希望法院可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持续到现在;

        这场博弈随着常识被不断打破,请问政府的相关领导,如果任由质价不符、这种任人鱼肉,任由这种不合理的事情继续发生,任不公继续,在这之前,举个不好听的例子,我是个沉默者,和普通的打工族一样,在公司像猪一样吃饭,有一天有一头猪被拖走杀掉,自己也无动于衷,但有一天,现在自己成了那头待宰的猪,至少,在被宰杀之前,也应该叫出来吧,思来想去,还是写了这一封信,我觉得我们的遭遇,我们的心声,有必要让你们知道。

        不可否认,协议是合法的,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不能违反,这无可非议,但,如果这协议本身并没有那么合理呢?作为消费者,与物业、开发商天然就有不对等的关系,不奢求协议完全对等,但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下企业权利的边际,企业应该滥用自己的权利优势,从事实上看,与开发商、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前期物业协议》《预售合同》等等各种协议的权利扩大、滥用、内容的前后矛盾,已然远超常识认知,保护企业的权利非常重要,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也同样重要,消费者不是冰冷的敛财对象,消费者是一个有自我权利的人,不应该因已有机制的bug导致消费者后知后觉发现不合理的“协议”“合同”就变成了物业、开发商的某种“韭菜”;

        况且,消费者作为业主,本质上也是一种对等的服务关系,实际关系中,双方并无亏欠,而物业、开发商对合同、协议内容权力的滥用,是在危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认为,与开发商、物业签订的相关协议需要有更明晰的边界,更合理地权责范围,以便更好的被使用,这应该是同时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协议,而不是一份恐怖的、企业用来“吃人”的协议

        我们已经尽力了,想到的办法都执行过了,如果还有任何其他什么办法?请告知方式。

        我们的主张、诉求:

1.如果是酬金制,物业根据《东原逸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每一户4.5元/㎡,我们认;

2.在4.5元/㎡的情况下,请达到合同标准,五星级服务标准,如果达不到,请降到2.3元/㎡,请停止“贪婪的喝人血”、停止不对等的责权利关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6 15:09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温江法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案件现处于二审审理期间,故本院不宜向案外人告知相关案件信息。 若当事人有新证据,新意见补充,可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资料。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