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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20 12:28 已回复

本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没有书面通知开庭败诉和裁定书的情况下受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账户、支付宝、银行卡,给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和困难,目前已严重影响生存,现进性投诉,希望领导给与解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4)川0623执721号于3月14日开启,本人未收到任何形式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中江县人民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各种账户、银行卡,对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无法生存,请问领导这样合法合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淄博市,综上所述无论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本人对管辖权有异议,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本人的违规执行,解冻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2 09:58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2 17:31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721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51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经核实,申请人将在和你确认好还款方案后向法院递交材料解除你账户执行措施。

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8723990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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