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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建言】空置房物业减免政策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9 18:02 已回复

关于闲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建议
尊敬的管理部门:
您好!
我谨代表部分业主,就当前闲置房物业费问题向您提出一些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业主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得不将房产空置一段时间。然而,在这段期间,业主仍需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希望物业管理部门能够考虑对闲置房物业费进行适当的减免,以减轻业主的经济压力。
我们认为,对闲置房物业费进行减免不仅有助于缓解业主的经济困难,也有助于提高物业的整体运营效率。一方面,减免一部分物业费用可以激励业主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自己的房产,从而减少因闲置而导致的潜在问题和损失。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购房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空置时间、面积大小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减免方案。例如,对于空置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房产,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物业费用减免。同时,为了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建议管理部门定期对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
我们相信,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一定能够找到一个既能满足业主需求又能保障物业运营的平衡点。我们期待着与您的进一步沟通和交流,共同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谢谢!
此致
敬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保障服务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4 18:22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青白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房产保障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处理情况及下一步措施
关于您反映的空置房减免物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议来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二、沟通情况
若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可致电区房产保障服务中心,电话83660699。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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