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我是天府新区中海天府里小区业主,目前天赋里迎晖一期停车场已于2023年9月开始收取停车费及车位管理费,并且据物业介绍,他们是以市场调节价格来收取停车费,并且已经通过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和街道的备案(以两个出入口备案)。
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小区停车场两个出入口,有一个至今(2024.4.17)尚未开启使用,小区业主请物业拿出备案通过的文件及内容,物业方只提供回执及自己的备案内容(只有物业地产公司盖章的文件),而并没有行政职能部门的盖章文件。
想请问:1.市场调节价格该如何确定,物业是够需要与业主协商。2.只有一个出入口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开启收费的条件。3.物业拒不提供行政职能部门的盖章通过文件的情况下,该向政府哪个部门查询到备案资料及是否通过的情况?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正兴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中海天府里迎晖一期小区停车费过高问题,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件的第一点:“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中的第七类“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故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该事项并非行政许可。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十六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根据《办法》精神进行停车场收费告知性备案,仅对开发商申请的行为备案,并非收费价格备案。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要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且文件规定:“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中海天府里迎晖一期小区已取得天府新区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收费备案(回执),已可按照备案标准或车位租赁合同等约定标准收取相关停车费用。新建商品房小区停车场车位租赁费用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在相关停车场拥有自有产权的车位租赁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您可通过天府新区管委会官网申请政务公开,获取小区停车场收费备案相关信息。
街道停车场备案属于要件式备案,您后期如需查看备案资料可到街道进行申请。
以上情况于2024年4月22日告知以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