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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中江县人民法院违规异地管辖冻结本人各金融账户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6 21:34 已回复

尊敬的中江县委书记您好: 本人收到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川0623执345号,称本人与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2023)庆仲网裁字第B54号民事裁决,对我进行强制执行,并冻结了本人名下微信、银行卡等金融工具。经查询,中国公开执行信息网无任何相关信息

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通知》银保监发2020第八十六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发放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另据央行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金额秩序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依法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放贷行为。我对中江县人民法院接受非法网贷公司的执行申请提出疑异交举报如下:

第一,本人未曾与身份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有效的借款合同,如果涉及债权转移,本人并不知情,且未曾有相关人员通知过本人或经本人同意;并且此类债权转移不能掩盖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高利贷的法律责任;

第二,执行通知书上所示相关的仲裁决定,本人并不知情,在发生的过程中未曾有相关工作人员通知或告知本人;

第三,本人对名下类似的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纠纷,本着积极妥善沟通,尽力处理的原则,但对于超过法律保护或变相收取的违法违规费用保留申诉的权利,但对此类网贷公司未经本人沟通许可变相转移债权或逃避不俱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变相催收表示愤慨和不解;

第四,在债务债权事实不清,诉讼主体不明确,主张的权益边界模糊的前提下,对中江县人民法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冻结当事人各类账户的行为质疑和投诉;
第五,对于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存疑;
第六,本人与中江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此事的缘由,该工作人员态度消极,对涉诉金额事实不掌握,哪部分是合法的本金,谁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债权人是否具备放贷资格,利息和罚息比例一概不清楚;
第七,该原告在所诉的此案件中,是否具备放贷人和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中江县人民法院一概不清楚; 综上,向尊敬的书记大人反映此事,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勤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原则,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非法网贷平台产生的类似系列纠纷,查清诉讼主体资格,不要助纣为虐,当下经济环境有目共睹,负债人已举步为艰,如果人民法院再配合这些非法高利贷进行无底限的催收,给本就水深热的陷入高利贷纠纷的民众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不便,势必将造成不和谐稳定因素,请明察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7 10:47

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已转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再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8 09:47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我们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电话与你进行沟通,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45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54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其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出具借款合同验签报告,需要等待15个工作日;此执行案件,你的债权方一直是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转移;2、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经核实,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超过法律保护或变相收取违法违规费用的事实;4、我院在整个立案执行的过程是依法办理;5、你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6、经核实,之前和你沟通的工作人员不是你的承办法官或负责人,所以他们对此借款的相关信息不清楚;关于借款相关信息,现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致电你予以告知;债权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消费金融企业,可以在全国开展金融业务;7、申请人(债权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我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与你电话进行沟通,告知你相关信息,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4月17日与你沟通,如你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8723990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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