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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夫妻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候选人资格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15 14:42 已回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业主身份应该是不动产登记证上的人,如果夫妻均是不动产登记上的人,他们就都是业主,既然是业主,请问:1、他们是否可以同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享有的参与换届业委会筹备组工作和同时享有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2、或者夫妻一方参与业委会筹备组工作,而另一方作为业委会候选人?上述情形是否符合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22 17:13

网友:
你好,你提交的关于共有业主参与筹备组和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以上规定,共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实践工作中,共有业主共同报名业委会换届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夫妻一方在筹备组工作另一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实践工作中,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或业主代表夫妻另一方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通常根据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应当退出筹备组,其参与筹备组工作终止,具体情况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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