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30公布的[2016]550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和按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当时的国务院物管条例及四川省物管条例都没有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制其参选资格,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审查研究意见:“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直接限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的规定,或者通过业主大会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限制业主的业主委员会资格参会权、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那么该条限制性条款是否从公布之日起无效,小区业主大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照该指导规则制定限制性条款是否同时无效。
网友:
你好,你提交的关于《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效力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川建房发〔2016〕550号)有效期为5年,现已失效。
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未就业主欠缴、补缴物业费情形限制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若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且不影响业主行使法定权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