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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四川电信虚假宣传,损害用户利益。
2024-04-14 2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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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本人于3月9日在中国电信京东自营旗舰店办理了包月大流量包202004 10元A类业务,10元/月,包含5gb全国通用流量。 业务规则明确写明,用于4g,3g,2g方式上网,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5g网络仍然使用了流量包中的流量。同时也写明此包月流量包优先级低于套餐内全国流量,本人套餐本身属于不限量套餐,因此本人套餐内全国流量是不限量的,理应在使用中不会使用此流量包中流量,但在使用中却并非如此。同时业务规则中并未说明此流量包是否支持提速,属于未对重要规则进行说明。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四)之内容: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之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方案应当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第二条之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收费业务应有明确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第六条之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宣传推广资费方案时,应当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宣传内容应与其资费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对价外馈赠应当如实说明附加条件、馈赠内容、数量、终止时间等处理方式。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或混淆资费优惠幅度,以及做出其他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条之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诉求:落实业务规则之内容,此流量包优先级应低于套餐内全国流量。未写明是否支持提速,理应支持提速。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回复时间:2024-04-15 16: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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