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我省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执行,其中明确“已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与村民边界明确的,报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按区域逐步放开农村户籍迁移限制,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前提下,允许城镇居民因结婚、直系亲属投靠等正当原因迁入农村”。本人户口为成都市城镇户口,配偶为道明镇顺交村农村户口,请问道明镇顺交村是否“已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与村民边界明确”,可将本人户口迁移至该村?
网友:
您好, 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川公发(2018)113文件规定:“农村户籍居民录取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不能将户籍迁入农村地址。
崇州市公安局信访室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