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所有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意思表示加以限制除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那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能否按照四川省物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限制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参选业主委会委员。这种规定是否会违背四川省物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提交业主共同管理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否会限制或剥夺欠缴物业服务费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
另外,如果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限制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依照失效的[2016]550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订的,那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这条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
网友:
你好,你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条款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未就业主欠缴、补缴物业费情形限制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若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且不影响业主行使法定权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