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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联通违法单方毁约
2024-04-12 1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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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月6号在联通办理的云宽套餐128元档,联通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平原则,区别对待新老用户,同套餐内容不同,,对不同用户信后不同,老用户是狗,新用户狗都不如,多次向联通反馈联通不解决问题,直言向你们反应问题也没用,打个电话是因为规定要打电话,不是来受理问题的,装都懒得装,现在网信办也沦落到这种地步了吗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四川联通公司仓促下架云宽带业务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已构成擅自变更合同,已构成违法;对云宽带业务的办理要求及答复三番两次改口,已构成欺诈。已构成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用户办理云宽套餐完整业务、隐瞒套餐真实情况,不公平公正对待同套餐用户,已构成违法。 我的诉求是:要求四川联通公司、南充联通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套餐同权益,依法依规为我办理云宽套餐完整服务,包括不限于家庭亲情卡业务(副卡为0元家庭亲情卡共享主套餐),宽带业务(1000M宽带)及IPTV业务(0元IPTV),并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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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04-13 11:15:04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回复时间:2024-04-19 14:00:41
作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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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4-04-19 1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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