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3月17日签了认购合同,付了20000元定金,认购合同规定需要在4月6日前去交首付、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在签合同时我们并不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4月6日,准备付首付时,开发商拿出了补充协议,我们看过之后认为补充协议没有体现我们的真实意愿,请求开发商修改补充协议,开发商不同意,并且以不签补充协议就不能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我们付首付和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
咨询问题:1.补充协议中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若存在,这样的的补充协议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效?。(补充协议删除了住建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9条,住建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9条的内容是:“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构成目的性、根本性冲突,不得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否则仍以本合同为准”)。
2.在没有知晓补充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效?我们现在要求退还定金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定金能否退还?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问题涉及房地产项目为玖悦澜湾,由邛崃海欣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关于您反映的退还定金等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联系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积极与您联系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您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约定,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4月12日11:40,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