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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某新建小区电梯违反无障碍强制规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09 09:30 已回复

为什么省住建厅就不能一一明确的答复所列出的问题,我的问题都这么难回答吗?还是省住建厅就不敢明确的直接回答啊???垦请省住建厅再次一一明确答复所列问题,答复形式用“问题答复:明确答复问题,并列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16 09:22

黄先生:
你好,你在“问政四川”中关于“某新建小区电梯违反无障碍设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如新建小区无障碍电梯违反无障碍设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则该无障碍电梯不能通过验收。
二、《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三、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住建部门不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请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具体请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反映。

感谢你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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