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理由:
1.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的内容中。并没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含)未达到20%的”这条。建议撤销错误处罚。
2.《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显著、清晰、明确为要求,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标志,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本人驾驶至此路段时未见到显著、清晰的“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标志。不应实施处罚。建议撤销本次处罚。
3.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四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未造成后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罚款。一是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不应扣分罚款。建议撤销本次处罚。
4.祝四川旅游业兴旺发达,宽以待人。
尊敬的网友,你提出的留言,我们已收悉,现已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车主,您好!甘孜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于4月4日上午向您进行了电话沟通,经核实,当天您确实存在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的违法情况。工作人员也对您提出的问题逐一作出了解释:
一、超速记3分的问题,通过了解,您使用的租车公司APP,向您发送了超速记3分的提示,您证实其确实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速了10%,按照道安法规定,交警支队作出了不计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告知要以交警提供的信息为准,您表示违法在先,能接受。
二、您质疑未见测速提前200米告知的提示牌,经支队宣法科核实了违法路段,规范设置有提示牌,可能因驾驶车辆时未看见,目前我州所有电子测速、移动测速都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相关规定,提前设置了告知提示的,所有测速点位也按照程序进行了公示的。
三、您提出的轻微交通违法警告的问题,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以下交通违法,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其中包含了驾驶员造成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的违法,经核实车辆是属于驾驶员在租车公司租用的,该车半年内有同类型违法,所以不能算首次,所以要承担100元的罚金。
感谢您对甘孜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