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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某新建小区电梯违反无障碍设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4-01 11:17 已回复

某新建小区电梯已经违反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中多项国家强制性规定,如下所示:
2.6.2 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应小于1.6m (该小区电梯轿厢大小不满足)
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该小区电梯未设置无障碍通道)
3.1.7.2 安全抓杆直接应为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该小区电梯未设置安全抓杆)
4.0.1 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4.0.3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该小区未设置无障碍设施标识)
5.0.1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进行检查验收
5.0.2 工程验收时,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扶手和安全抓杆的受力性能进行验收
(该小区无障碍标识和扶手及安全抓杆都未设置)

恳请省住建厅依次答复如下所有问题,不要笼统的敷衍式答复:
1、该新建小区电梯验收能否通过?
2、该新建小区在电梯违反国家无障碍强制性规定下,能否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能否通过?
3、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监督过程中未发现电梯违反了国家无障碍强制性规定,并发放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是否还有效?
4、该新建小区电梯违反了国家无障碍强制性规定,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5、住建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未及时的发现电梯违反了国家无障碍强制性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4-08 08:49

网友:
你好,你在“问政四川”中关于“某新建小区电梯违反无障碍设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三、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感谢你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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