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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业主的直系亲属在授权下是否能成为业委会成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12 14:46 已回复

尊敬的省住建厅各位领导:

       您好!因我们所在小区正在筹备组建业委会,现遇到关于"小区业主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成年子女、父母)在获得业主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问题,大家产生了分歧,所以想咨询一下贵厅(因贵厅是发文机构),请权威机关单位给予书面回复,便于我们继续业委会成员选举流程。

      我们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规范,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前提下,业主的直系亲属想要成为业委会成员,需要业主本人的书面授权。一旦获得授权,同住的成年直系亲属将享有业主的权利,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享有被选举权。但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省的物业管理条例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将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包括夫妻、成年子女、父母)列为业委会委员员候选人。

      我们现在需要咨询的问题且需要得到的回复指导意见是:若本小区业主的同住直系亲属(包括夫妻、成年子女、父母)想参加业委会成员的竞选,业主本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小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成年子女、父母)代为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使其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享有被选举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4 14:43

网友:
你好,你关于业主授权家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必要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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