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人于2020年5月25日在新津中西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首府三期房产一套。
1、该房屋预售面积为129.84平方米。2023年1月1日开发商通知收房,出示的交付房屋实测面积为127.36平方米。2023年6月29日本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出具的房产面积也为127.36平方米。与当初的预售面积相差2.48平方米。按照购房合同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面积发生误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开发商应该补购房者26590.4441元。到现在为止开发商无任何说法。
2、2023年1月1日开发商通知交房,当时未具备交付条件,在购房人的反映下说房子暂缓交付,以后再无人通知收房。今年听说房屋已经通过验收,我们前去收房,但龙湖物业要求购房人要从2023年1月1日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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