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贵厅在对《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是否需要逐级上报》的政策咨询回复中称:仅将处罚结果数据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请问回复与法规条款存在矛盾,是以法规为准还是以贵厅回复为准?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收悉。现书面回复如下: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我厅定期将各市(州)汇总提交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信用惩戒等情况逐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若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中的条款有疑问,请按照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咨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