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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万科天荟物业违法引进,城管住交建懒政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26 09:18 已回复

近日,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407号万科天荟中心2号楼,收房时,万科天荟物业中心与业主签定了《天荟中心楼宇管理相关要求及增值服务介绍》中有“大厅引进便利店”,业主签字同意授权该中心在公共区域—一楼大厅依法引进便利店。但该中心在违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规定,违法擅自引进便利店,且侵占消防通道。区城管局在该便利店违反《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七条“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规定的情况下,虽现场口头调查,但未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仍在进行;区住建交局违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牧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义务”,未履行法定职责。恳请:1.要求区城管局、区住建交局责令该便利店立即停工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依法处罚;2.对天荟物业中心违反《民法典》,违法引进便利店及违反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规定,对该中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跳蹬河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8 10:21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跳蹬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执行的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第五章第15条中明确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房屋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乙方基于本委托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委托经营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在公寓交付时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天荟中心楼宇管理相关要求及增值服务介绍》中,载明“公寓大厅引入便利店,为客户提供配送便捷服务”事宜,公寓所有业主(共1368户)均已签署“我已知晓及认可以上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约及增值服务内容”,予以确认。若您对相关条款持有异议,因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由当地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之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向当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组织利益相关业主对“大厅开设便利店”事宜进行共同决定。感谢您对跳蹬河街办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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