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24年一月份出台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惠民政策,但是要求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市民必须找开发商签署“商转公同意函”,否则不予办理!商转公政策本来就是一项利民政策,是为了减轻老百姓的压力,降低房贷利率而出台的政策,但是现在开发商不给市民签署同意函,整个乐山市所有未取得房产证的市民都无法正常办理商转公业务,这一项利民政策变成了市民减轻家庭负担的巨大阻碍,我们多次联系房管局、市长热线、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乐山电视台、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国家职能部门,各部们间相互推诿,对老百姓的实际苦难和需求置若罔闻,不结合实际情况为老百姓解决和处理问题 联系房管局让房管局和开发商沟通,让开发商签署同意函,房管局推脱说沟通不下来,让市民自己去沟通,我们市民说话有力度吗?既然这么多人都因为政策的不完善性而无法办理商转公,那为什么这个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不能灵活的调整和修改商转公政策呢?为什么一根筋呢!为什么要为难老百姓呢?既然这么多人无法办理这个业务,那你出政策干嘛!形同虚设!
尊敬的网友,您好!
谢谢您的来信,您的留言我中心收悉。《乐山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住房处于预抵押期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还应取得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售房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押期间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企业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公证,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缴纳贷款额5%-10%的贷款风险保证金,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请认真阅读理解政策内容,感谢您对乐山公积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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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来信,您的留言我中心收悉。《乐山市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住房处于预抵押期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还应取得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售房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押期间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企业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经公证,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缴纳贷款额5%-10%的贷款风险保证金,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请认真阅读理解政策内容,感谢您对乐山公积金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