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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政策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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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政策的咨
2024-02-19 15:01:1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农民养老问题一直是很多农村家庭十分关心和忧心的问题。我父亲缴纳眉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些年,但是缴纳金额有限。近期我们了解到,可通过子女补助/村集体补助等方式,在城乡居民个人缴纳金额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补充资助缴纳另一份金额,一并纳入参保人个人养老账户余额。 我们查阅了国务院、四川省、眉山市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21〕11号),在“集体补助”这一条款均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目前我们了解到四川省内已经有市县在施行该政策如岳池县,有子女成功为父母以“子女补助”的方式,每年在父母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子女补助的方式多缴纳一份金额。 但是我前往我们当地的社保窗口进行咨询,却被简单回复没有这项政策,不予办理;打12333电话相关工作人员也是回复不清楚。 为人子女希望能为父亲补助费用,以期尽可能提升父亲退休后的待遇,减轻晚年生活压力。故诚挚地恳请上级领导给予权威、专业的解答,非常感谢!盼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4-02-23 14: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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