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于2024年02月07日12时13分,在G05京昆高速2043公里50米驾驶机动车被告知超速一事,现在质疑投诉如下:
1、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请求1:请公示该处设置超速抓拍的所有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请公示该点位被超速抓拍的相关数据,违法占比等情况以证明设置科学、合理的原则。
2、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请求2:从进入隧道口附近,个人表示只看到限速80的标识,未看到明确的测速警告标志,请出示测速警告标志设置规范、合理的依据,并公示其照片或者视频。个人意见:限速标识不能替代测速警告标志,短暂的超速可能是避让、判断失误或者踩错刹车等情况,短暂超速不能代表区间超速,更不能作为扣分和罚款的依据。
3、请求3:请公示该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工作原理,并公示该设备工作时关于误差与偏差的相关数据。
4、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请求4:为什么你们要用违法的方式,电话告诉下高速接受处理。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关于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G05京昆高速2043KM处测速违法行为质疑的问题,经核实,2月20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六支队工作人员已将相关问题办理情况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反馈。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