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
根据《泸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五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钥匙尚未装修的房屋或售房单位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由产权人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的30%缴纳。
一、根据查询《泸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网并未有该条作废的标记。但是拨打12319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说无此文件,此文件已经不执行了吗,如果是那么最新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可以在哪里看。
二、泸州市江阳区西山路68号天誉锦樾公司以未接到政府通知未由拒接空置房(未装修未入住)少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拒绝执行市规定文件的权利,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续该如何整改。
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泸州市江阳区西站路天誉锦樾物业收费”的问题获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泸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于2002年12月4日发布实施。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泸市府令〔2008〕第57号)第七十二条:2002年12月4日发布的《泸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最新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你可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具体内容。
详细情况已与你电话沟通,如你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征中心物业服务股,联系电话:0830-3108016。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