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几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罚款。
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车速20%以下的。
请问这个指导意见还有效吗,如果有效,根据“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在区间测速限速50km/h的道路行驶,我行驶的小型轿车平均车速分别为57.88km/h超速比15.76%、55.014km/h超速比10.028%,为什么两次还会被处以100元的罚款;如果这个指导意见失效,为什么没有一个作废公告,难道还是说当地部门是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关于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交警部门执法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犍为大队核查后,已按照《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的规定,将川GF5590小型汽车的两条超速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理。2月4日,工作人员已将上述办理情况与您进行电话沟通。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