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患方与阆中市中医院因为一起医疗事故纠纷,该医疗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24日,卫生局与2024年1月10日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邀请了两名专家对此事进行了评估,卫生局邀请的专家是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而卫生局的惯例是中医院的纠纷就邀请人民医院医生作为专家,人民医院的纠纷就邀请中医院医生作为专家。翻来覆去就他们两家医院唱二人转,并且2023年6月24日晚11点30分我们家属还将病人转院到人民医院ICU急救,人民医院也是此事的参与方,难道不该回避吗?这样的调解如何能保证公平公正?且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调解专家应为3人以上单数。请问省卫健委对于阆中卫生局的如此做法合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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