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23年11月24日,受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微信零钱帐户,给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不便和困难,现进行投诉,希望领导给予解决
本人户籍地在云南省普洱市,长年在外打工,居住地在浙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需要在对方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会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却违规异地立案,中江县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受理,并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此投诉,要求中江人民法院撤销本次立案,解除本人财产保全申请,另如需起诉,请通知原告由被告人所在地进行起诉。
在冻结帐户之前,未收到任何法院相关的通知和调解的通知,一冻了之,完全不顾及被冻结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背离国家对借贷人欠款优先调解的方针,造成巨大的困扰,对此进行多方投诉,给政府添麻烦了,先表示歉意。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3)川0623执2070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9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担保了您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
祝你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