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若筹备组在公告成立后,自行召开会议,决定筹备组暂停工作两个月。暂停的这两个月,是否应算在六个月之内? 还是在六个月基础上再延续两个月?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该期间是否有可以不计入的情形,例如自行决定暂停工作、反复征求业主意见、召开大型赛事等,能否排除在六个月之外?
因涉及相关工作,恳请予以解释。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根据此规定,筹备组应在公告成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逾期不能召开的,不能延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