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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业主大会筹备组能否中途暂停, 后面再延期?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2 12:15 已回复

  1.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若筹备组在公告成立后,自行召开会议,决定筹备组暂停工作两个月。暂停的这两个月,是否应算在六个月之内?  还是在六个月基础上再延续两个月?

  2.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该期间是否有可以不计入的情形,例如自行决定暂停工作、反复征求业主意见、召开大型赛事等,能否排除在六个月之外?



因涉及相关工作,恳请予以解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6 15:50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根据此规定,筹备组应在公告成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逾期不能召开的,不能延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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