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记您好! 不好意思,再次打扰。我投诉的《个人违法承包工程劳务》的违法分包行为,江阳区执法局已确认属实,也明确已对紫博沙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对行政处罚不予公示。针对建域领域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公示的问题,经咨询省住建局,住建局明确回复: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进行双公示。那么请问: 1、泸州江阳区执法局作为行使建设领域全部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行政处罚不予公示吗? 2、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建市规[2019]1号文第17条规定,需将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建部。江阳区执法局有权对行政处罚不予上报吗? 证据资料: 1、省住建局对建设领域行政处罚需双公示的回复截图 2、江阳区执法局12月25日回复截图 3、江阳区执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请留言作者对官方回复进行评价 [点击这里进行评价]
注:办结回复后10天内网友未评价,将默认网友对该回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