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省公安厅法制科领导刑事传唤是不是代表就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能不能出一个法律法规解释。
网友:
您好!感谢您在问政四川平台的留言。
关于您咨询刑事传唤代不代表就有违纪违法行为接受调查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针对传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综上,传唤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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