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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请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草案二审规定
2023-12-25 2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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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有点变味,对将原有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迁到农村新居地的应更加公平合理区别对待,不应一刀切开会确认。 问题一, 今看到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识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在的象成都中心城区,即使买了房子同样得至少一个大人和小孩两个户口才能就读公立幼儿园。请问象这样的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到成里上学后,根据提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后,以后遇到农村拆迁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安置房分配)。 问题二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建议在保留原有提案的基础上,再优化一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婚迁)合法范围内的农迁农,在自愿随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随户口一同自然迁到农村新居住地,农村新居住地应该象过去一样自然确认无需开会。 公共建言不用回电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回复时间:2024-01-05 09: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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