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们收益时未与我们进行任何协商更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 20%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与贵司签订《认购协议》,按照约定我们享有收益的权利,且有权利自行进行交税。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认购协议》第三部分认购人权益保护第 3.1.1 条“根 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购人认购本计划应缴纳有关税金由认购人 自行缴纳,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焦作备案中心不进行代扣代缴”。
2、《认购协议》第十二条 认购人的权利和义务第 12.4 条“自行 承担因认购本计划依法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载明,足以明确贵司不应当代扣代缴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与贵司仅为投资关系,且利益并非按月支付,贵司不属于行政部门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无权未经授权和许可代为扣缴税务。望曹书记能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普通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以免辜负我们当初对绵阳的信任!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您收益时未与您进行任何协商更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故来信投诉,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文旅公司本次代扣代缴个人“其他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税,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关于利息、股息应当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上述代扣代缴行为并未损害您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风险。
办理结果已电话告知,感谢您反映的问题!
经办单位:绵阳仙海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办人:袁女士 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6-2798126
办结日期: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