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3)川1803民初187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受理,并对本人进行了财产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此投诉,要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本次立案,解除本人财产保全申请,另如需起诉,请通知原告由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河南省洛阳市,贵院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相距甚远且来回交通费用太昂贵无法负担!
2.本人未居住雅安,未在雅安辖区内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故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审理。
4.本人与原告都不属于雅安名山区管辖,对管辖权有疑异,请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我名下的违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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