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东南街道桑园路悦中心小区大部分业主因为晨新物业服务质量差(有大量证据可证明)而未缴纳物业费,业主们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已向东南街道办提交筹备组名单,街道办指出上报五人中有四人不够资格,依据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点: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而《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未明确指出因物业服务质量差欠缴物业费进而剥夺业主参加业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们希望按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街道办只按南充市条例执行,请问主管部门,这个矛盾该怎么解决,究竟该按照哪个法律法规执行?另外,有网友向省人大也反映过这个问题,省人大转住建厅解答,住建厅发出一个告知书(图片附后),此告知书是否属实?
网友:
你好,你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因此,是否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需要严格确定是否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