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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主体
2023-12-05 14:35:36
已回复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华区行政管理局回复应由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办理,不需承包方办理,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请予以纠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华区行政审批局
回复时间:2023-12-06 16: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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