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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区更换物业合法咨询
hediya@0909
2023-12-05 09:49:15
已回复

《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 50%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在街道办和住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仅在“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未超过 50%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某小区交付的专有面积占比超过50%,满足成立业委会条件。街道办指导监督全体业主大会表决并授权住宅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全体业主启动招标投标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符合前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交付面积比达到成立业委会条件下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合法?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3-12-11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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