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也理解广大交警同志的辛苦)有疑惑还是要咨询一下警察叔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人车辆当时在四川某高速上正常行驶时被另一辆汽车变道碾压木板打在车头左侧并有遮挡视线,实际属于要在安全位置停车排除故障的情况,不属于难以移动的故障车情况且当时有设置警告标志只是距离未达到150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该按【故障车不设标志】来进行处罚。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当班交警直接做出的【故障车不设标志】来进行处罚扣分,是否存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不到位,导致的执法过度和执法不当的情况,对本人的扣分罚款是否理应撤销处罚。
本着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的规定上的理解和在12123平台学法减分时,有这样一道题:驾驶机动车因故障或事故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紧急停车时,驾乘人员除了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还应【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并没有说设置警告标志的问题,本来学法减法的目的是让不懂的人懂法,是否存在误导广大驾驶员的问题,希望及时解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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