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之一,我代表部分业主向贵厅反应如下问题:
该小区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富临大都会二期,于2023年5月交付使用,房屋住宅部分性质为住宅,该住宅为独立一栋,一个单元主出入口,业主在日常出入时发现,部分住户如:407、403、907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中有印章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美容院等。已严重影响到本栋其他楼主的生产生活及未成年人安全。
作为本栋业主之一,经过业主群讨论,业主朋友都积极关注小区的环境建设,也愿意为维护好自己的居住环境。现在及将来,如将本栋小区住宅性用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会对本栋业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主要影响如下:
1、 小区作为独栋,地处市中心,只有一个非常闭主出入口,安全本就存在隐患。
2、 小区作为学期房,多数都为未成年及幼年居住,未成年人及幼年的安全问题是最大问题。
3、 经营性用房的入住,人员流动量、噪音污染大,特别是如美容院,麻将馆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4、 经营性用房的存在,会破坏本小区的和谐和平衡,对所有住户的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法理法规:
1、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本栋内住改商用户并未得到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为本小区为独栋,本栋内住改商用户并未得到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4、 对于本栋内业主将房屋租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租借人也需遵守一致同意原则”。
5、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住所证明。其也要求利害关系人业主同意在此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本栋内利害关系业主并未同意。
调查走访:
1、 部分业主调查,现已将住宅用于经营权的商户,存在代签,伪造签名的可能性。
2、 公司设立登记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需要社区或业委会盖章,然本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本小区主管社区为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社区,作为一个省级文明社区,也口头否认出具过印章。
3、 与绵阳市工商主管部门了解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为本栋物业(绵阳市富临物业服务公司)盖章及临东社区盖的印章。
因此现将本小区大部分业主诉求反应到贵厅:
1、 依法取缔现有违法经营场所。
2、 对现已申报,将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公司等住改商,工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局层层把关,严格依法控制本小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登记,我们也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并严格按照《民法典》第279条规定执行。
3、 本着辖区居民的事“件件有回声,事事有人管”的原则。临园路东段社区严格审核住改商资料,向未同意住改商的业主出具已盖章住户情况说明,举一反三,并辅助业主成立业委会准备小组。
4、 绵阳市富临物业服务公司,配合未同意住改商的业主做好取证,留证,并严格审核将来可能出现的住改商资料。待本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请将所有相关资料移交业委会。
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目前正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需了解具体推进情况可到街道、社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