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本人和还有一位同事自2021年开始绝大部分时间从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微站市电建设,配套,防水,维护等多项施工,用工地,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壤塘县,红原县,若尔盖县,阿坝县。一直被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工资40余万元,包含调遣费用。(由于用工地地域辽阔行业特殊,从而产生部分费用为调遣费用)。此前阿坝州铁塔分公司协商解决过此事,但本人及同事都不满意处理结果,有协商时谈话录音为证,阿坝州铁塔分公司单方面认为我和同事与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定我和同事与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我能提供手机原相机拍摄施工前,中 ,后的对比照片,及双打卡和其他工友的证词证言。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工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上给予补偿,不能将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最主要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私自将本该我和同事的劳动报酬支付给他人,是导致我和同事没有拿到劳动报酬的全部因素。上述如不属实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们的有求必应将会是我们劳动工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大动力。谢谢您们!
您好!你在问政四川平台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赓即与中国铁塔阿坝州分公司进一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你反映的“你及你的同事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微站市建设项目工作中,被用人单位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工资40余万元(含调遣费)”问题,中国铁塔阿坝州分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组织你与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余*丹及其配偶刘*永达成协议,余*丹及其配偶刘*永向你出具了拖欠工资结算单,并承诺在2024年2月9日前付清。2023年9月27日,经中国铁塔阿坝州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当面与你进行回访,你表示对以上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现因再次收到你投诉,我局与中国铁塔阿坝州分公司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再次组织你和中全通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当面协调。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1月6日已通过电话告知你,你对此表示同意。希望你及时准备好相关欠薪证据据,并于2023年11月21日到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地参加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