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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泸州市足球协会不退于报名学生报名费
邓楷瑞
2023-09-12 23: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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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南医科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被泸州市足协无良负责人海某某欺骗

关于西南医科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在2023年二月份参加泸州市足协所举办的三级裁判员培训中,提前三天通知该负责人,学校照常举行的期末延期考试会与该次培训班的时间起冲突,同期学校的足球队和我们同期报名,在裁判培训班的前三天同期报名足球队的已经照常退费,但在同日我们询问期间,负责人表示他已经缴费给四川省足协。在我们要求强烈退费的情况下,负责人和我们在电话中达成口头和解,和解内容为:延期参加,免除报名费参加下一期的三级足球裁判员培训。

在2023年九月,泸州市足协照常举行三级裁判员培训,但我们两名同学在参加报名时,该为负责人却开始进行诡辩,说根本没有达成协议(因为在2月份的通话中我们保持相信该位负责人,并未进行录音保留证据)并且要求我们两位学生再次缴费才有资格参加,并且在我们本该在的微信群聊里面移除我们两个。对此我们两位大学生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处理,警方第一时间到达,并且在警方在场情况下拨通了该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不仅当着警方同志的面进行诡辩同时在当着警方的面暗示我们两个是穷学生无权无势,有本事给他进行起诉,同时他表示已经给我们发放原先裁判培训班的裁判培训资料和相关器材,但事实上我们们根本没有收到任何材料。警察同志在电话中也对此强调没有任何理由不予退费理由,警察同志要求我们去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负责人应涉案金额小、申诉时间长进行婉拒。

在我校法学院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来到问政四川进行上诉,同时也是来给反映我们在泸州市足球协会所受到的不公待遇,由此该负责人思想上的两个”穷学生“因此耽误学业,为了总计1200元的报名费,翻阅《民法典》一个通宵,找到以下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

第497条 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课程类、健身和运动等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消费者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无继续履行合同基础,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任何预定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费用概不退还等不够合理限制消费者解除权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应当视退费原因及已提供服务情况综合酌定退费数额。

第470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份报名通知里从未出现过解决争议的方案,这份条列本身就存在问题。

此外我们对该负责人的言行举止存在疑惑

  1. 当日我们学校同期的同学均以退费的情况下,轮到我们的时候给予我们的回复是:培训费用均已上交到四川省足球协会。我们怀疑他是否按时上交,有理由说明对我们进行区别对待

  2. 所有缴费的收款方均为他个人账户,并非是泸州市足球协会,我们两位”穷学生“的费用是否如期上交给四川省足协在此存在疑惑

  3. 泸州市足球协会三级裁判员报名表中存在大量违规条列,属于霸王条款,提供条款格式一方加重了我们的责任

  4. 在警察同志的协商电话中(存有录音):该为负责人声明我们获取裁判培训的辅导资料和器材,首先我们根本未曾报道,我们是如何获得的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回复时间:2023-09-22 1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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