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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村集体水资源使用权
2023-06-18 1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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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自然资源局 我们是原武胜县金光乡茶山村10组村民,我们10组村集体有一口大约10亩的堰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我们这口堰塘里的水,用于农业灌溉时,是否只能由10组村民用于灌溉各自的承包田地?而其他用于灌溉非我们10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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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3-06-21 11: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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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武胜万善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3-06-26 2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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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06-27 09: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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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武胜县万善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3-07-04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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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3-08-02 1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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